签订合同前应当提前审查对方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亿嘉/ 来源:亿嘉律所 / 浏览量: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经营场所相邻,平素关系尚可。2011年初,李某(某农贸市场公司)提出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不动产门前河道填平将房屋作为市场租给商户使用,口头承诺王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优先承租,但要求王某先交定金150万,在王某亲自目睹了李某将河道填平拟建市场这一过程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全部订金,不久后王某听说填河道建市场一事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多次要求李某返还定金,而李某却迟迟不肯归还,故诉至人民法院,最终原告王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原告王某由于前述平素关系尚可的情况下,未审查被告李某所称经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仅在目睹被告某些行为后,就将定金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造成了自身(原告)的很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当提前审查对方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查阅相关批准文件,从而规避自己的商业风险,并且签订详细的合同细则,如违约金等事项,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