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通达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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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阎新检察官:

  您好!面对着摞起来一米多高的51本卷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您辛苦了!

  关于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北京君通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从2009年8月12日开始侦办起,历时两年多,连续两次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连续三次补充侦查,早已违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此,本公司已向市检察二院提出了控告,故不多谈。

  如果说仅仅因为该局办案程序违法,在我们这个不重程序的司法现实中尚不会引起多大震动的话,那么看看其耗时两年多所整的51本卷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便可知道饭店采购员为厨房准备的材料中,将豆芽、钢丝和头发搅拌在一起会给大师傅制造出多大的麻烦了!

  从比喻回到正面:警方从第一次起诉意见书中提到的33票,偷逃税款101万元,到第二次的79票,偷逃税款213.8万元,层层加码越来越多。看卷宗,许多都是材料的生硬堆砌,不但没有证据目录,难于查找;具体内容有上文没下文,很多找不到对应关系;还有许多是重复提交的资料,例如卷八、卷九洋洋数百页,所涉及的票数也就是3—4票,最终还是说不清楚。他们认定的高价进货的证据是出口报关单,以及产地证明和两套发票两套箱单,外加查出来的付汇凭证。只可惜其搜集的证据矛盾重重,根本不能达到起诉目的,却给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道路上堆满了荆棘——

  一、出口报关单和相应的高价发票

  警方看到本公司进口报关单上的价格低于出口报关单价格,就认为低的为假,高的为真。于是就将出口报关单和相应的高价发票作为重要证据来认定本公司偷逃税款。殊不知,其出口报关单的价格并不真实:

  1、其价格完全可以虚构。根据最新的补侦二卷第一页得知,由于泰国海关只留存出口报关单,却不留存纸质合同及发票原件,不监管不检查;再加上泰国海产品出口免税,其信息由企业自己录入,其价格与本公司的进口报关无紧密联系。故,其虚构价格,因为它既伤害不到泰王国也伤害不到本公司。

  2、出口报关单与进口报关单无对应关系。它只是出口商用来向本国海关提交的,非进口报关所需的文件,中国海关并不需要这个东西,也不向本公司提供。故上面的价格多少,进口方无从知晓,也没必要知晓。其价格高低与真正的出口价格无需一致,故其没有对应关系。其提高出口价格是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增加业绩,向购买其股票的股民提供虚假繁荣的数据,本公司不得而知。

  3、出口报关单与产地证明上的价格明显不符,没有对应关系。这是因为“泰国商业部无从得知产品的海关报关价格,因为在申请原产地证书过程中,企业无需提供海关报关单”(见警方第二次提交的侦查三卷第五十页泰王国驻华使馆商务处认定)。

  4、出口报关单上的高价格与本公司的低付汇数额,没有形成对应关系。警方查出的十几票多付汇情况,只有几票大致对应,但还是另有原因。

  5、出口报关单上的价格与真实的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在连续三年通货膨胀高歌猛进的时代里,2012年进口带鱼的价格与警方认定的三年前的进口报关单上的价格(B类带鱼100-200规格的,每公斤1.04美元)相比,仍然是低的(每公斤0.85美元。见本公司证据)。说明,进口报关单上的价格是虚假的。

  二、关于产地证明

  总共79个原产地证明,警方向检察院提交了67份,并向泰王国驻华总领事馆求证,共提交了88份(其中21份是警方另外调取的)。得到的回答是:23票细节一致真实无误;26票模糊不清,无法认定;27票细节不一致(但没说是伪造;并且即使是伪造,也没有提供是本公司伪造的证明);在提交领事馆认定的材料中,有14份警方高度怀疑,认定为伪造,但领事馆予以了否认。

  总结:79份原产地证明中,有12份警方没提供,视为没问题;剩余67份,其中细节一致23份,模糊不清的26份,共计49份。加上12份警方默认的12份,至少有61份无问题或者不能认定的,占全部79份原产地证明的77%,即:绝大部分的原产地证明是真实可信的,少数细节不一致的,也不能认定就是本公司伪造。特别强调:

  1、原产地证明的效力,大于出口报关单的效力。和出口报关单相比,产地证明上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与进口报关单紧密相关的价格,也是泰国政府认定并形成的权威性政府文件。而出口报关单只是出口商自己的制作。警方第二次提交的侦查三卷第五十页泰王国驻华使馆商务处认定:“原产地证明是申请海关特别税率优惠的凭证。因此,是否给予海关特别税率优惠,主要由原产地证明书决定。”

  2、产地证明上的价格就是出口方的真实销售价格。还是上述驻华使馆商务处认定:“在填写原产地证明申请的第9项中,需要填写产品的离岸价格,此处填写的离岸价必须与提交的产品发票上所示离岸价格一致。”

  既然如此,那些被奉若至宝的外国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的证据价值,可以被否定掉了!上面的虚高价格及其虚高的发票,可以被否定掉了!

  三、关于往来邮件问题

  1、“余额电汇”问题。这是因为贾武军三哥在泰国投资需要外汇,借公司之名乘船搭车汇出的。汇款都是有整有零,这是按照金牌公司的要求汇的,以避免外汇检查。但这种情况并不多。在79票当中只占极少数。

  2、“修改”问题。卷中的邮件这样写道:请按如下信息“修改”。其实并不存在修改的问题,肯定是翻译错了。应当是没有“修改”二字(见卷九14页、卷八2页)。其他绝大多数的翻译都是“按照如下信息开出发票”。因此,无作假可言。

  3、关于贾武军签字的问题。卷中虽有贾武军的签字,但他签字的只是“这是我公司的业务单据”。但这又能说明什么呢?他并没有说这就是最后的成交价。对于负责人贾武军在无奈情况下的供述,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呈堂证据。而贾武军被刑拘后,在一系列证据上所签的字,不能代表事实真相。其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链接相互印证并必须是排他的唯一的,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时,才能够作为呈堂证据使用。而本案事实,与贾武军的证言相去甚远。

  4、关于文员签字问题。虽然何佳怡和赵洁写下了“这就是贾总确认的,就是真实的合同和实际成交价”,但这又有什么用呢?第一、俩人的数次证言都说过:价格只有贾总一个人知道,她们又是怎么知道这个被列为公司机密的价格呢?第二、她们只是文员,并不是财务人员,并不负责付汇,也不经手钱财。第三、她们的话只是证言,当这些证言不能和其他证据相吻合的时候,是形不成证据链条的。所谓的证据链条必须包括付汇,必须包括产地证明,必须包括纸质的发票,和与此相应的装箱单、提单和卫生证明。这些链条连接起来,才能显示出真实的价格。决不能仅仅凭着在公司担任文员,不接触财务的人员的几份证言就给本公司治罪。

  5、这些预开发票及合同,都是出口企业的报价,而非成交价。还有往来邮件中有关于我方所说“请确认如下价格(包括货物级别、单价、规格)。这其实是本公司对出口企业发盘价格的回复。此单业务,其实并未最终成交。警方在此将并未成交的资料也一股脑提交给检察院。

  6、警方提交的材料,页数很多,但很多找不到对应关系;还有许多是重复提交的资料,例如卷八、卷九洋洋数百页,所涉及的票数也就是3—4票,最终还是说不清楚。其效果只能是雾里看花,越看越花。这里,警方提交所谓证据,其实都不过是公司业务中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而不是最后的定论。

  四、付汇问题

  最新的补侦卷第二卷,共涉及到10票,11张付汇单,总计59.6万美元。但这11张单子,有6票6张与本公司无关,2票3张与以前查出的重叠。只有2票2张本公司认可,但还是另有情况。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与本公司无关。共6票,6张付汇单。这6张单子上预留的地址和电话均不是本公司的;付汇的数额均超过了银行规定付汇额度5万美元的底限,有的甚至高达9万多美元。本公司从未这么付过汇。警方试图把所有给金牌公司的汇款都算在本公司身上,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第二类本公司认可,共2票,3张付汇单。但是与警方第一次查到的5票付汇单重叠了。需要说明的是:重叠的付汇单里,虽然有的地址不同,但可以断定那是翻译或其他错误,因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人分两个地点汇出同样金额的美元。

  第三类是本公司认可的。共2票,2张付汇单。

  本律师认为:

  1、纵观整个案件中的多付汇情况,事实是贾武军三哥借本公司与金牌公司发生业务之机,乘船搭车汇出的投资款。金牌公司得到这多出的款项后,分文不少的交给了贾武军三哥。本公司只是借名,并未付款,公司也未记账。警方在突然搜查中连纸篓中的垃圾都搜走了,也未查到任何账目线索。本案中,总共才有7票付汇单超出了本公司报关单上的价格。在被诉79票偷逃税款当中,只占不到9%。虽然超出报关单价格付汇,但绝不能断言本公司就是按照高价进口货物了。

  2、至于为什么有整有零的付汇,那是贾三哥按照金牌公司的要求汇的。一方面是为避免整数付汇引起外汇管理部门怀疑,一方面为该公司做账之需。但也有另外的情况,当贾三哥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不需要再采取这种办法付汇时,就少付汇。例如,以赵博名义于2009年4月14日汇出的37,135美元,就与警方认定的报关单号189003379号中61697.60美元的金额大不相同!按警方的认定的数字,我们显然少汇了24562.6美元,折合人民币16万多。而金牌公司几年来也没有再让本公司付这余下的欠款。

  如果按照警方类推,其余72票也有高价进货问题,那么本公司岂不是欠金牌公司更多货款了吗?!如果是真的少付了钱,人家能乐意吗?金牌公司并未按出口报关单价格追讨货款的事实说明,警方杜撰的本公司按低价报关,分两次按高价付汇,最终完成付款的犯罪行为,其实是不存在的!

  3、退一万步,7票多付汇部分,如算成偷逃税款,充其量也只有人民币14.2万元,远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 的单位犯罪追诉标准,本公司无罪。

  4、警方的证据里没有《境外汇款申请书》,必须要提供,否则无法还事实于本来面目。因为警方从银行调取的打印件,本公司有严重质疑。在警方前两次提交的证据里,就有《境外汇款申请书》。这次没有,很不正常。三次提供的证据不一样,属于证据不配套,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北京海关缉私局的起诉材料无法解释他们认为的主要犯罪证据——出口报关单上的价格虽然和所谓的高价发票一致,但却与产地证明上的价格不一致的问题;无法解释产地证明倘若为假那么造假者是谁的问题;无法解释绝大多数出口报关单与付汇不一致而出口商并不追讨余款额问题;无法解释让警方顿生疑窦却查无实据的往来邮件问题;无法解释证人认可却无相应的环环紧扣的旁证支持的问题。警方所谓“高进价低报价”的认定,其实是个伪命题。51本卷宗徒有其多,证据不足,没有质的突破,远达不到起诉条件。本公司无罪。请依法建议该局撤销案件或由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德鹏

  电话:13910391567

  2012年3月2日